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会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等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会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法院作出判决并不代表判决就即刻生效。如果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或同级人民检察院没有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的,则该一审判决就生效了。如果有上诉或者抗诉的,就要等待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如果是维持或改判的,则作出的二审判决就是生效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二审发回重审的,就要根据重新审理的情况才能确定判决生效时间。如果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则要等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才生效,即自高院核准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而只有生效的判决才具有执行效力,才能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送往监狱执行刑罚。但如果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则可以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